September 7, 2007

September 6th, 2007

南京鼓楼区法院的法官对彭宇案做出这样的判决:

法院认为,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,高老太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外,还
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。但双方在庭审中并未陈述是绊倒或滑倒等事实,彭宇也未提出
反证来证明,故应着重分析原告被外力撞倒的情形。


——为什么要彭宇证明老太太是滑倒的?我走我的路,我怎么知道背后有人滑倒,又为什么滑倒?为了彻底搞清楚“举证责任”到底是谁的,这法官应该回学校补课。

“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,视线较好,事发过程非常短暂,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
逃脱。”

——视线再好,没有人注意的话,谁也看不到什么。过程短暂,才更不引人注意,故撞到原告的人才可以轻易逃脱。

从常理分析,彭宇是第一个下车,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。”

——仅靠可能性就能判定责任的么?如果是那样的话,我们就不用害怕被小偷扒走钱包了——只要告诉法官,“当时那人就在我边上,是他偷走的可能性较大,快把他抓起来,给我赔钱!” 另,这个常理真不寻常啊!

“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,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,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。”

——彭宇有责任的原因是:他是好人,但不是最好的人。(?????!!!!!)

“根据社会情理,在高老太的家属到来后,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,并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,然后自行离开,但他并没有这样做,其行为与常理相悖。”

——彭宇有责任的原因是:他是最好的人,而不是普通程度的好人。(#%%¥&……##